政府信息公开
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
发布机构: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:2023-03-21

 第一条 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作用,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,有效实行政府信息公开,扩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,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,更好地调节公共关系、处理公共事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、《河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〉办法》,结合本县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 新闻发布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,针对社会热点、难点、焦点等问题,主动公开政府信息,引导、影响社会舆论。
第三条 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新闻发布工作。
第四条  新闻发布会应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《香河县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》报县政府新闻办公室登记、审批。
第五条 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进行,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。如有变更,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。
第六条  举办新闻发布会,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审批程序:
(一)涉及本级或本部门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,经本级或本部门主要领导审定,方可组织实施;
(二)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政策;不得泄露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;
(三)任何部门未经批准,不得举办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。
第七条 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,应遵循以下规定:
(一)设立两级新闻发言人。县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。县政府各部门都要确定一名新闻发言人,由本部门、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熟悉本部门、本单位情况,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表达、沟通能力的实职领导担任。
(二)县政府各部门在确定新闻发言人的同时,要确定一名股级干部作为联络员,负责做好本部门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和对外新闻发布联络工作。
第八条 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新闻发言人是本部门发布新闻信息的责任人,应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,及时、准确、系统地做好本部门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,主动引导好舆论导向。其他人员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,不得擅自发布新闻信息。
(二)及时向领导机关和县委宣传部通报本部门重大举措、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,拟定相应的宣传口径和措施并组织实施。
(三)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,其内容和口径须经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,必要时应请示上级部门。
(四)建立本部门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,研究、掌握舆论导向及境内外媒体有关报道情况,及时向县委宣传部通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。
(五)在县委宣传部统一指导下,做好外地记者到本部门采访的接待工作。
第九条  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主要有以下形式:
(一)通过新闻发布会、记者招待会、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信息。
(二)通过书面形式散发新闻通稿。
(三)通过接受记者采访、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。
第十条  新闻发布会主要有以下内容:
(一)各级政府重要决定、重大决策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。
(二)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形势。
(三)各级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。
(四)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、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。
(五)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。
(六)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。
第十一条 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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